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明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宜阳新区规划建设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要求,为强化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现印发《宜春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办法(试行)》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企业现在可以登记,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宜春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宜春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12]1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外进宜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所称的市外进宜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施工、监理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信息登记工作。
第四条 凡进宜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须在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进宜诚信信息登记手续,凭核发的《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信息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承揽工程业务。
第五条 本市企业办理诚信信息登记,应将企业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进行登记。市外施工、监理企业首次办理进宜诚信信息登记时,应预先购买企业身份锁按要求准确上传电子文档,无电子文档不予受理,并提供一套诚信信息登记材料的复印件(看原件),已登记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没有办理视为违规行为,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本人来宜,签订承诺书,办理《登记证》。
第六条 市外进宜施工企业申请办理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设立企业驻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相应职称),原则上在宜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一级以上(含一级)企业不少于200平方米,二级企业不少于150平方米,三级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进宜注册建造师,一级以上(含一级)施工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分别不少于5人;二级施工企业建造师(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分别不少于5人;三级施工企业建造师(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不少于4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分别不少于4人;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所施工的工程项目未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省外临时建造师不予认可,市外带*号临时建造师不予认可。
第七条 市外施工企业申请办理《登记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市外施工企业进宜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外省企业进宜应提供省住建厅《省外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承诺书(见样本);
(五)企业的公章、印鉴备案表(样章);
(六)企业驻宜负责人、驻宜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安全生产考核证、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缴费凭证;驻宜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身份证、社保缴费凭证;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的身份证、上岗证、社保缴费凭证;
(七)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未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
第八条 市外进宜监理企业申请办理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设立企业驻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原则上在宜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进宜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省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省监理员不少于8人;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九条 市外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办理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市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宜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省外企业进宜应提供省住建厅《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副本;
(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承诺书(见样本);
(五)企业公章、印鉴备案表(样章);
(六)企业驻宜负责人、驻宜技术负责人(有相应职称)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保缴费凭证;驻宜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保缴费凭证,省监理工程师证、省监理员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
(七)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企业近两年所监理的工程,未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九)常规检测设备发票、图片(其中全站仪和混凝土回弹仪不得少于一套)。
第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取得登记证后,在参加每项工程项目投标或参与工程建设前均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登记证》,没有出具《登记证》,招标代理机构对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参与工程建设主要人员必须是企业办理企业诚信信息登记人员,其他人员不予认可。企业诚信信息可在《365bet官网备用网址》(网址:www.0512hh.com)上《诚信平台》查询。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登记证》的管理,原则上特级施工企业登记证四本,一级施工企业叁本,二级、三级施工企业贰本,监理企业两本。对没有办理《登记证》的企业进宜承揽业务,要督促其尽快办理,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逾期未办理,列为不诚信企业,进行网上通报;对已办理《登记证》的施工、监理企业要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现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是否是中标单位人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和网上公布的诚信信息登记情况一致,以防止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员及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不到位、不切实履行施工职责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监理企业,负责工程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责令其纠正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按宜市建字[2012]44号文件要求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扣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登记证》,删除网上信息处理。
(一)进宜企业在宜无固定的办公场所,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
(二)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三)企业管理不规范,机构不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到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程度不相适应,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经4次以上检查均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出租、涂改、伪造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诚信信息登记的,
(六)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七)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八)在宜施工期间发生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的;
(九)在建工程创标化工作不合格的;
(十)市组织重大检查活动中不合格的;
(十一)按宜市建字[2012]44号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处理超过标准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遗失《登记证》,应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补发。
第十四条 进宜企业终止在宜承接业务,应到市建设局办理离宜手续,同时注销企业登记信息,上缴《登记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企业法人代表承诺书;
2、企业公章、印鉴备案表;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承 诺 书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本人 郑重承诺: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进宜诚信信息登记表》及附件材料的情况是真实的,表中所填的在宜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驻宜负责人、驻宜技术负责人、驻宜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省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员)全部是本公司人员,在宜期间,本企业提供的企业资料、印鉴、证件、业绩等材料是真实有效的,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接受宜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企业在宜诚信信息登记使用的印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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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章)
(公安局备案、有数字) |
(法人代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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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章)
(有账号) |
(财务专用章)
(法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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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宜机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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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宜负责人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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