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已经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
为规范城市规划、用地、建设和管理行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宜春市中心城(72平方公里)实际,特提出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所有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含涉及城市规划的水利、电力、通信、公路和市政道路等建设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议后,由市规划部门按审议意见审批,并经实地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重要地段、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须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审定。严格实行科学规划,依法审批,保护山体水体和规费征收“一单清”。 二、不准擅自出让和转让土地。市政府对中心城区的土地实施计划供应、总量控制、合理开发。所有土地(包括经法院裁定需处置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市规划部门依规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公开出让。对已出让的存量土地,市政府逐年下达开发计划。 三、不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已出让的土地,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须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改变土地性质的,须重新组织公开出让。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而提高容积率的,须按提高容积率后的比例补足土地出让金或重新组织公开出让;申请提高容积率并符合城市规划的,须重新组织公开出让;擅自超容积率的,一律拆除或没收。 四、不准随意处置改制企业土地。企业改制需要变现或改变原有用地性质的土地,须经市政府批准、市规划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公开出让。 五、不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违规建私房。严禁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严禁在中心城区以新农村建设、“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的名义违规建房。“城中村”改造实行“六清六改”或建公寓楼;危旧房须经市建设部门鉴定后,以建公寓楼的方式进行改造。 六、不准自建房违规上市交易。符合城市规划、确需上市交易的自建房,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按现行标准补足各种规费、税收和土地出让金。今后凡是违法自建房,一律由市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在街道、居委会和单位领导必须到场协同拆除。 七、不准擅自划地安置拆迁户。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由政府建公寓楼集中统一安置。严禁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划地交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被拆迁人不得以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的文件或街道、居委会的相关证明作为建房依据。 八、不准划地实施劳动力安置。今后劳动力的安置原则上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九、不准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应配套服务。对违法建设行为,城管部门应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并告知市房管、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部门及时终止为违法建设者提供相应配套服务。违法房产不得出售或出租。 十、不准姑息迁就违法行为。市直各部门、袁州区政府及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和为非法取得土地或违法建设者提供便利条件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开发企业或个人非法取得土地或违法建设的,由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无条件收回土地,拆除、没收或处以高额罚款;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市经济开发区和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参照执行,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