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局简介 | 各科室职责 | 信息公告 | 工作动态 | 政策法规  | 直属单位 | 城乡规划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规范性文件
人大法律
行政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府办发[2006]33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预拌

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六年五月三十日

 

宜春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减少造成市噪声和环境污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环境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春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

 

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拌制

 

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袁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辖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进行监督管

 

理。

市城管、环保、公安、物价、工商、税务、经贸、发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

 

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                  国家、省和市属重点工程项目;

 

(二)                  水利、交通、市政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

 

(三)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工程项目,或者一次性混凝土使用量5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能够满足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

 

卫生管理要求的,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交通不便,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紧急抢险救灾工程,村民自建联建住宅,危旧房屋改造工程;

 

   (四)符合其他不宜使用预拌混凝土条件的。

 

    第七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设计方案、编制概算、工程预算

 

(标底、招标文件)时,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必要因素予以明确。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报请建设、环保、税务、工商等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和开展生

 

产、经营所必须的其他营业证照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选址、布点,须向市建设、城管、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

 

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总量、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成品质量,自觉

 

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请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的供需方,应依法签订供需合同,明确技术标准与要求,做到诚实守信。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价格的指导工作;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市场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参考价

 

格范围内进行销售。若遇原材料涨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泥、砂、石三种主要原材料涨跌幅度的加权平均数确定预拌

 

混凝土价格的上调或下浮幅度,价格调整前必须征询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章行车。

 

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在运送途中发生违章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应从快处理,及时放行;对当场不能作出处

 

理的,要尽量先放行,后处理。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要求。运输预拌混凝土必须使用经密闭改装的专用车

 

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净车上路。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

 

依法给予处罚:

 

(一)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未办理工商、税

 

务等其他营业证照而擅自经营的,由市工商、税务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按要求建立完善产品质量保护体系,或者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处罚。

 

第十六条 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市预拌混凝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应给予

 

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7.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技术支持 宜春电信网络公司

咨询投诉邮箱 ycghj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