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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规划

迎宾大道控制性详细规划

竖向规划图

方案图

给水规划图

燃气规划图

污水规划图

雨水规划图

宜春市中心城迎宾大道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1  总则

    1.1  为适应沪瑞高速公路2004年建成通车给宜春市带来的变化,指导宜春市中心城西北侧从沪瑞高速公路与320国道互通立交口至中心城城标广场320国道改造扩宽成迎宾大道以及迎宾大道两侧地块的开发建设,为规划区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配套,生态绿地建设,环境容量等提供建设管理依据,特指定本规划。

    1.2  本规划编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1.3  本规划以“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2001~2020)以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本)、“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等国标,省标为依据。

    1.4  本规划由文本和图则组成,共同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建设。

    1.5  本规划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各项建设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本规划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江西省和宜春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1.6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宜春市城市建设局。

 

2  规模、规划目标和原则

    2.1  规模、规划目标

    2.1.1  本规划范围北起沪瑞高速公路,南至中心城迎宾公园,沿迎宾大道东西两侧分别扩宽300m和400m,总用地面积为149.8公顷,规划居住人口为5173人。

    2.1.2  本地区功能定位为宜春市中心城连接沪瑞高速公路的交通要道,宜春市中心城区的北大门,中心城区市场集聚地和主要物流中心之一。

    2.1.3  本地区的规划目标旨在用生态元素构建一条景观优美,功能完善,具有丘陵地貌特色、体现生态城市风格的高标准、高品位的宜春市迎宾大道,同时在迎宾大道中段和南端成片状开发建设宜春市具有一定规模的汽配、农机、花卉等市场,集生产、交易、运输和仓储为一体的宜春市主要货物流通中心。

    2.2  规划原则

    2.2.1  高标准、高起点原则。为展示宜春中心城生态城市的特色,作为中心城区的北大门,城市的主要出入口,迎宾大道及其沿线地块的建设应充分体现宜春市“山青水秀、天蓝地绿”的城市面貌。

    2.2.2  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凸现江南中等城市丘陵地貌的自然景观,把动态的交通流与静态的连绵起伏的山体有机地结合起来。

    2.2.3  根据现状和地形条件,深化完善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合理进行定性、定位和定量规划。

    2.2.4  制定科学合理的控制指标体系,使规划区在开发建设中能达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2.2.5  重视规划的可操作性,根据规划地块所处的区位条件和现状实际,确定地块用地性质,另外,在不影响迎宾大道沿线景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现状建筑物拆迁,节省开发费用,也有利于规划建设管理。

 

3  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3.1  本规划区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划分至小类。

    3.2  土地开发应严格按地块控制指标体系控制,其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仅提出引导性建议的控制方式,不作强行控制。

规定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建筑后退红线、绿地率、出入口位置、停车场库等九项。

引导性指标包括:建筑形体、艺术风格、色调、标志物等城市设计内容。

3.3  容积率

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为了保证用地开发强度的合理性,本规划容积率为开发控制上限指标。

3.4  建筑密度

指地块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率(%)。为了保证用地有足够的室外活动空间及交通用地空间、绿化空间,规划建筑密度为开发强度上限控制指标。

3.5  绿地率

指地块内用于绿化种植环境美化用地(包括小块水面、活动场地、但不包括屋顶和晒台绿地、垂直绿化)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为了保证有较高标准的生活环境质量,规划绿地率为土地开发必须满足的下限控制指标。

3.6  建筑限高:地块内允许的建筑最大高度。

3.7  建筑退让: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和后退相邻地块分界线。

3.8  建筑红线: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一般应根据需要后退道路红线。

3.9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3.10  土地使用的兼容性:在细分土地某地块用地使用性质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用地性质变更的特性。

3.11  交通出入口方位

本规划提出了各地块出入口部位,具体见规划图则。

3.12  停车场

规划用地中应按其用地性质配置公共停车场,严禁沿城市道路停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置宜为25~30平方米(按小汽车停车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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