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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梁、板与柱 、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浇筑施工管理的通知

宜市建质201514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宜阳新区规划建设分局、明月山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我局在近期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单位对于梁、板与柱、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浇筑施工管理不规范,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为确保结构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环境条件确定施工工艺,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该节点部位管理措施,在节点部位施工时做好旁站并形成记录。

二、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中未对梁、板与柱、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强度做出具体要求的,施工单位应请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 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置梁、板高度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确认,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行浇筑。

(三)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于500mm

(四)宜先浇筑高强度等级混凝土,后浇筑低强度等级混凝土。

(五)上述分隔位置不是施工缝,而是临时隔断。应保证在节点核心区混凝土初凝前,完成另一侧混凝土的浇筑,避免产生混凝土冷缝,避免先浇筑的混凝土大面积流淌。对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交界区域应振捣密实、均匀,防止混凝土流淌区域出现水泥砂浆层。

(六)梁、板与柱、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单独浇筑时,应按照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留置混凝土试件。

三、市局在下一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时,将加大对梁、 板与柱、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施工的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市2014123号),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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