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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8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6
1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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